嘉義縣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廠商協進會組織章程
109年9月16日第一屆109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為協助辦理會員共同事務、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謀求共同福利、增進情感交流、發揮守望相助、鞏固團結力量,強化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組織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設於嘉義縣。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生產事業單位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建置「求才、求職」之就業服務平台。
三、辦理生產事業單位人員教育訓練等提升人力素質之課程。
四、舉辦提振經濟之相關活動。
五、關於社會公益活動之舉辦。
六、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七、協助政府機關訂定產業政策及相關法令。
八、協助會員拓展國際行銷貿易之業務。
九、關於事業單位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協助事項。
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生產事業單位權益保障及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廠家或經政府許可立案之公私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3 人,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者為限,以行使權利。
(一) 設立於本工業區。
(二) 購地於本工業區且籌設中(備註:因本工業區為新開發設立,因此部分廠商建廠中)。
(三) 於本工業區租賃土地或廠房營業。
二、贊助個人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工業區內,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個人會員。
三、贊助團體會員:非本工業區內各機關、學校或經許可立案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贊助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 以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指派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書面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理事會決議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一切權益。
三、退會: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一、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欠之會費。
二、會員在園區內廠區內廠房出售後,接續之廠商不可沿用原會員之會籍,需重新辦理申請入會手續。
第三章 組織及組員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其他與本區有關業務事項。
第二十條:
一、本會置理事 9 人組織理事會,監事 3 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達序遞補,以補足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經遞補後之理、監人數未逹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三、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相同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
四、同一家公司(組織),以擔任一位理事或監事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八、協助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
九、辦理文康活動與福利事項。
十、協助調解會員與勞工之間勞資糾紛問題。
十一、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二、協助辦理本會員共同事務與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十三、協助會員拓展國際貿易行銷之業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寡依次當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 1 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查核本會每月財務收支狀況。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視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 1 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支給薪津,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待遇或權責,分層負責事項及其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三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及主管機關。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堅守中立立場,不得以本會名義,表明支持任何候選人以及政黨的政治活動。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候補理事、監事暨各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均得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
其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2 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八條:
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或監事,非經就任之日起滿 6 個月後不得罷免。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 7,000 元整。
贊助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0 元整
贊助團體會員:新台幣 7,000 元整。
二、常年會費:按年繳交。
團體會員:如下對照表。
| 會員等級 | 工廠土地坪數 | 每月會費(新台幣) | 會員代表數 |
| A | 3000坪以下 | 800 | 1 |
| B | 3001~6000坪 | 1100 | 2 |
| C | 6001坪以上 | 1500 | 3 |
贊助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年。
贊助團體會員:新台幣 9,000 元/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日 31 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提經本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